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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方案的专项意见函
作者:三峡水利 时间:2006-11-13 19:58:32 浏览:4659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方案的专项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协同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认为该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流通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上为流通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公司董事会安排实施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本人认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将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性机遇,股权分置改革后,全体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调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总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方案专项意见函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友三、刘  星、刘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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