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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4-02-18 13:06:39 浏览:3146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水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重庆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渝证监发[2014]29 号)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尚在履行中的承诺
    公司股东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为三峡水利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三峡水利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下列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中心和本中心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单位(除三峡水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或参与对三峡水利主营业务(发电、供电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中心和本中心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单位(除三峡水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三峡水利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本中心和本中心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单位(除三峡水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三峡水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对三峡水利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4、 如因本中心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及保证而给三峡水利造成损失,本中心将赔偿三峡水利的一切实际损失。
    承诺时间:2009年7月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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